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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舒文:构建支持居家养老的政策体系

更新时间:2022-01-18 10:27:09点击次数:361次字号:T|T
随着我国老龄化进程的加快,养老服务政策也进入快速发展和完善阶段。自国务院办公厅2019年印发《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持续完善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以来,多项养老服务举措出台,但居家养老的主体地位仍然不够凸显,机构养老依然更受关注,这与中国老年人偏好居家养老的意愿与现实选择并不吻合,因此,我国应加快构建支持居家养老的政策体系,以此推动整个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

居家养老是中国老年人的现实选择

居家养老延续了我国深厚的文化传统。在道德伦理上,儒家强调的孝道文化是我国传统文化的根基之一,“老吾老以及人之老”不仅强调家庭内部对老年人的赡养,还强调尊老爱老文化的社会推广,当代社会仍在继续倡导“尊老、敬老、爱老、孝老、助老”的传统美德,因此,居家养老符合我国历史文化与现实国情,有利于家庭成员相互照顾和邻里互助的传统美德发扬光大。

老年人偏好居家养老。调查发现,居家养老是老年人的选择偏好,因为老年人只有在熟悉的环境和可以自主的空间生活才能更加自由自在。因此,不愿意进机构养老并非是观念落后。

居家养老是国外老年人的共同偏好。到欧美国家做过老年人养老调查的一些学者证实,美国与欧洲国家的老年人并非喜好进机构养老,而是同样喜欢居家养老。日本、韩国更是具有居家养老的深厚传统。居家养老之所以具有普遍性,关键在于这种方式有利于维护家庭关系并节约经济成本,既能保证老年人的独立性从而满足老年人对自由的追求,又能维持他们生活在原有环境里的熟悉感。如果进入机构养老则意味着会失去这些,变成服从并依赖于外界帮助才能生活。

构建居家养老政策支持体系势在必行

既然居家养老是老年人的选择偏好,在我国表现得更加明显,那么,构建居家养老政策支持体系便应当成为我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当前,需要明确居家养老是传统家庭保障和现代老年人福利的有机结合。它强调的是地点概念,与机构养老相对应,是指老年人在原有生活环境中接受来自家庭、社会及国家的老年生活保障。由此,居家养老的内容涵盖两个维度,一是家庭成员为满足老年人需求提供的保障,二是国家和社会为居住在家中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保障。可见,居家养老是传统的家庭养老顺应时代发展趋势、适应时代变化规律而增加了社会与国家介入的养老方式。因此,构建支持居家养老的政策体系势在必行。

应当注意的是,曾有大量民间资本投入养老服务的机构建设,各地都出现了一批床位多、面积大的养老机构,出现了大量空置的床位,资源配置不当造成了养老服务结构错位的问题。为了防止类似问题的出现,在设计支持居家养老的政策体系时应遵循三大原则:一是真正尊重老年人意愿,二是能够满足有需要者的需要,三是应当尽可能地充分发挥老年人的自主性、积极性。把握以上原则,则能确保正确的政策取向,从而达到切实满足老年人实际需求的目的。

对构建居家养老政策支持体系的建议

第一,加快建立基本养老服务制度。我国不仅存在城乡间的人口流动,还有大量跨省、跨市辖区的人口流动,其中不乏老年人,改革以户籍为依据的基本公共服务机制,健全以常住人口为对象的服务供给机制,是保障流动老年人口也能同户籍人口一样实现居家养老的治本之计。以满足常住人口的服务需求为应对老龄化的政策导向,淡化公共服务中的户籍概念,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赋予常住人口与户籍人口同样享受养老服务的权利,让有需要的老人均能享有基本养老服务。

第二,推动依托社区的养老服务发展,突出居家养老主体地位。帮助老年人实现居家养老,要坚持以社区为依托,利用社区内的基本养老服务设施,针对老年人最迫切需要的服务内容,不仅是生活照料,更包括失能老年人所需的护理、医疗服务,由拥有护理、医疗等专业资源的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可上门的社区服务体系,同时鼓励专业社工服务同步得到发展并融入社区,帮助老年人建立社会支持网络。只有合理利用政府和社会力量,各取所长才能保证社区养老服务的可持续供给,促进健康老龄化,进而帮助老年人在熟悉的环境中能更有尊严地生活。

第三,加强对家庭成员的引导和约束。首先,从法律上明确家庭成员的义务和责任,主要是健全老年人监护制度,防止虐老行为。其次,通过减免税收、政府补助等方式引导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居住,有机协调了社会政策与家庭保障。

第四,重视家庭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德国等国家的经验表明,针对老年人建立完备的家庭政策,对承担养老责任的家庭成员给予相应的支持,包括照料假、照料津贴等,会起到激励家庭成员提供老年人所需服务并减轻其负担的作用。因此,我国应探索推进家庭照护者培训、照料假、“喘息服务”等政策措施,减轻家庭照顾老年人的负担和压力,鼓励家庭成员参与老年父母的居家养老,补充国家和社会难以提供的精神慰藉功能,从而更好发挥家庭作为重要养老主体的功能。

第五,通过技术手段提高老年人居家养老的效能。不仅应该支持老年人家居环境的无障碍化改造,还应该支持智能化技术设备的开发与发展,信息化的方式能在降低养老服务的成本的前提下,满足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值得提醒的是,养老服务的智能化应该涉及生理、心理、行为及生活环境等方面,从技术、产品以及服务上做好配套。

注:本文转自《中国社会报》2021年11月26日第A03版,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保障研究中心博士生郑舒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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